四、关于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可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及停工损失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的问题。
(一)关于市政“七通一平”费用的扣除问题
这里所指的市政“七通一平”费用,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由转让方直接负担,并直接支付给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上水、通下水、通污水、通电力、通电讯、通煤气、通交通、土地平整的费用。对转让方从补偿收入中一次性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七通一平”支出的费用,也允许从其补偿收入中扣除。
如果“七通一平”费用不是由转让方支付,而是由受让方自己承担的,则转让人的补偿收入中不得扣除以上费用。
(二)关于“停工损失”费用的计算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如发生停工损失的,按人均1.5万元/年掌握从转让补偿收入中扣除,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具体按被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上的在职职工人数、停产期限及人均标准计算扣除。如:某厂实际职工300人,其中,一车间土地使用权已被转让,该车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从一车间停工搬迁到恢复生产(包括外借场地恢复生产),期间共停产6个月。则: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可扣除的停工损失费用为75万元。即:
可扣除的停工损失费=100人×1.5万元×6月/12月=75万元。
五、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预收款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由于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事业单位收到预收款就应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考虑到可扣除的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停工损失费用可能还未发生或还未全部发生,为方便征管,在实际征收中,可先按取得的补偿预收款的40%预缴营业税,一旦转让土地使用权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实清算计缴营业税。
如果转让方不负担“七通一平”工作,也没有停工损失,对收入的预收款应及时按预收款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比例预交。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按规定应照章计征营业税。由于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的行为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对土地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依据。为了征管上的方便,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的行为,其计税依据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