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
(沪地税一[1995]56号 1995年11月20日)
根据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精神,现就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将原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以土地批租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外商用于开发外销房产项目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其显著特征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将出让金的30%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另外70%由外商以补偿形式直接支付给原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于对这些单位的补偿和开展市政“七通一平”等工作。
二、关于通过补缴出让金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因改变原行政划拨土地的用地性质(或虽不改变用地性质,但属于应补缴出让金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转让)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出让金后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企、事业单位这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不论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合同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签订,不论出让金由转让方支付还是受让方支付,均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让金由转让方支付的,其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可扣除这部分支付给土地部门的出让金金额;对出让金由受让方支付的,转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得再扣除出让金金额。
对企、事业单位已经通过出让方式从土地管理部门有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行为,必须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列入市级三废迁建计划、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计划、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而动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暂缓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以上所述三项计划的范围是指列入市经委三废迁建计划、市计委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计划以及列入中央部委办以上机构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开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的用地转让,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列入以上三项计划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缓征营业税的手续时,应将申请缓交营业税的报告及计划批件一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