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法人代表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火车客票代售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 经营铁路站场货物委外搬运装卸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铁路站场货物委外搬运装卸相适应的托运装卸机(工)具和设备;
(二)有比较稳定的队伍,从业人员符合劳动用工条件,并有一定的搬运装卸技能和安全常识;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管理制度和法人代表;
(四)有与搬运装卸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第九条 凡需经营铁路延伸服务业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报手续后,方准开业:
(一)属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及以下单位的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证明,以及经营条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经所属区、县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汕头铁路车站签署意见后,向汕头铁路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持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经汕头铁路车站签署意见后,直接向汕头铁路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汕头铁路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答复;对符合条件和行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的,发给铁路延伸服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铁路延伸服务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汕头铁路管理处对办完上述开业手续的经营单位名单,报送市交通委员会和汕头铁路车站备案。
凡未报送备案的经营单位,汕头铁路车站一律不予受理其铁路货物托运代办、火车客标票代售、铁路站场货物委外搬运装卸等业务。
第十条 从事铁路延伸服务业的经营单位,需要变更经营项目和范围,应报汕头铁路管理处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业的,须提前20天向汕头铁路管理处和工商等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业。
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延伸服务业的经营单位的开业、停业,应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延伸服务行业根据宏观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利于水路、公路、航空各种运输方式相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的要求出发,由汕头铁路管理处纳入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