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铁路延伸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铁路延伸服务行业管理,保障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延伸服务活动的,均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铁路延伸服务则指经营铁路货物的托运代办、火车客客票代售、铁路站场货物委外搬运装卸等项目的有偿服务。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我市铁路延伸服务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由其下属的汕头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办法。
汕头铁路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暂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依据本暂行办法实行开业资质审核,办理停业、歇业的有关手续;
(三)根据管理权限核发铁路延伸服务经营许可证,建立管理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审验;
(四)负责政府紧急疏运任务的运输组织及指挥;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铁路延伸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收费价格、票据等实施管理监督;
(六)向经营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国家规定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铁路延伸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铁路货物托运代办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熟悉铁路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地和50平方米以上,安全设施完备的仓库;
(四)有与铁路货物托运代办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经营火车客票代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