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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1996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
  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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