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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号 1996年1月4日)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范围内的外贸企业委托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直接凭本通知规定的凭证资料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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