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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
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规定
(沪地税四[1996]2号)


  为了加强对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凡独立核算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1996年4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30天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验登记处(以下简称“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办理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1)本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沪施工许可证;(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3)上海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4)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
  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时,要填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承接的工程项目逐个填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备查。《工程项目登记表》一式三联,经“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审核签注意见(注明第一张《外出经营证》编号及填开金额等情况)后,第一联留“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第二联由“外地在沪建安企业报验登记处”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第三联交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据以办理具体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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