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业主管委会的成立,需得到辖区房屋主管机关的批准。申报材料由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召集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书(注明业主管委会名称、管理区域、管理面积、业主户数等),业主管委会章程、成员名单、业主公约及办公地点证明。
九、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
十、原商品房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应按上述要求,由业主管委会向房管机关申报。如未按本通知要求成立的,应按上述规定组建、报批。
十一、业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聘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二)代表本住宅小区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小区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议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收费标准和与管理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协助、监督小区内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业主管委会的章程可参照本局制作的公有住宅售后管理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样本制订。
十三、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和管理房屋的面积;
(二)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及考核标准;
(三)物业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管理要求;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宜。
十四、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住宅小区组建业主管委会工作的指导与审批。根据本区域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不同类型、竣工使用的先后等情况,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本区域业主管委会工作的开展。
十五、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委会。业主管委会成立与否,开展工作的好坏,将作为评定达标先进住宅小区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