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成立业
主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5]678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各房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迅速,各类不同层次的住宅小区不断竣工并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正在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方向发展。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商品住宅区域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外销商品住宅、内销高标准住宅、侨汇住宅、一般商品住宅和独立高层商住楼宇。
二、住宅小区竣工交付使用,房屋出售率达到%,或出售率未满%但小区竣工使用已满两年,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下称业主管委会)。业主管委会一般由住宅小区原开发单位负责召集,也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召集。如目前无明确管理单位的,则由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召集。
三、业主管委会设立的区域范围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参照《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四、商品房住宅如与公有住宅出售后的房屋(不论是直管公房还是系统公房)同在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的成立程序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五、业主管委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住宅区内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推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可根据各住宅区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占有比例等由召集单位与业主协调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六、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修改业主管委会章程、选举产生业主管委会;审议通过本区域业主公约、公共管理契约、房屋装修公约等,决定涉及本住宅区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七、业主管委会一般3-7人组成。其成员由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