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1号 1995年11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5]153)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按季预征,按年结算,竣工清算,多退少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一)按季预征:是指企业应按季度实际收取的预收款依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收款金额×规定的预计利润率
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二)按年结算:是指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年度预收款净额,依规定的预计利润率 确定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多缴纳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下期应缴税款进行抵扣。
年度预收款净额=全年实际预收款总额一退还客户的预收款金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年度预收款净额×规定的预计利润率
年度应预缴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应抵扣税款=年度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年度实际预缴所得税额
(三)竣工清算:是指项目竣工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 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预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具体计算公式略)。
二、预计利润率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统一制定一个比率,但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