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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2.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8元/月·户。
  3.获得苏州市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6元/月·户。
  七、高档公寓、别墅区、商住楼宇、商业大厦等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价部门申报。
  凡根据业主的需要,开展专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管理与监督。
  1.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苏州市物价局印制的《等级证书》制度。
  2.凡申报的经营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认可后方可收费。
  3.凡特约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4.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即: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扫、代运),小区治安联防,向业主收费后,业主不再重复缴纳。
  5.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收费。
  6.物业管理收费,均应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7.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地向物价部门报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资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①未领《等级证书》和申报、备案而自行收费的。②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降低服务质量的。③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
  对于乱收费行为,业主有权拒绝付费,有权向上级机关或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检举,揭发。
  九、对违反本办法,不服从收费管理和乱收费的企业,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查处。经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物价部门有权吊销其《等级证书》。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房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收费活动的检查监督,做好处理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十一、各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适时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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