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一、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改善住户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规定》,苏府(1995)88号文《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机关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指导。并实行统一收费票据,专项核算,一个季度收费一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强行收费(价格)和牟取暴利行为。
六、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由物价部门依据达标考评分数,适时制定和调整等级收费标准。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达标考评确认,由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暂按以下等级收费标准:
一等:90~100分,10元/月·户;
二等:80~90分,8元/月·户;
三等:70~80分,6元/月·户;
四等:60~70分,5元/月·户。
(二)凡荣获全国、全省、全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小区,收费暂按以下标准:
1.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10元/月·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