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亏损弥补的审批制度
1、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亏损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2、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查、核定纳税人当年需弥补的亏损额,对未按税收规定调整的亏损额,要及时给予调整。对查出的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额的,按查出的所得额扣除当年亏损额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就其余额补征所得税。但对集中交纳所得税的亏损企业,按查出的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就查出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
3、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
四、减免税审批制度
1、享受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减免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困难性减免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报市国税局审批。
2、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
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
⑵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的减税免税;
⑶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进行的“四技活动”的减税免税;
⑷企事业单位从事“四技活动”的减税免税;
⑸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税免税;
⑹校办企业的减税免税;
⑺福利企业的减税免税;
⑻军队办企业的减税免税;
⑼“八五”期间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减税免税;
⑽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的减税免税;
⑾“八五”期间船检局、劳改、劳教、饲料生产等企业的减税免税;
⑿其它减税免税。
3、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凡查出不符合税法规定而少计所得额的,按原减免所得额和查出所得额的合计数适用的税率,就查出的所得额补征所得税。
4、各主管国税机关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和认定,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不得减免。对未经审批,擅自减免或越权减免的,除追回减免的税金外,还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检查制度
从一九九六年起,市局将定期对各基层国税局和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对各基层国税局重点检查各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和各项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隐瞒、截留、挪用各项营业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以通报的形式下达各基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