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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
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2号 1996年1月12日)


  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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