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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
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7号 1996年1月30日)


  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80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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