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的规定处罚。
2、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第七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纳税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持"年审合格证"方可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年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县(市、分)国税局要由一名局领导挂帅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税政部门对纳税人财务核算、遵章纳税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审核把关;县(市、分)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专用发票领用存及保管情况审核把关。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与年审合格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分)国税局应将一般纳税人情况造具清册(见附件三)存档,并进行总结,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见附件四)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应对本地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局税政一处。
(三)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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