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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四)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的规定处罚。
  2、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第七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持"年审合格证"方可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年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县(市、分)国税局要由一名局领导挂帅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税政部门对纳税人财务核算、遵章纳税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审核把关;县(市、分)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专用发票领用存及保管情况审核把关。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与年审合格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分)国税局应将一般纳税人情况造具清册(见附件三)存档,并进行总结,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见附件四)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应对本地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局税政一处。
  (三)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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