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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2、是否按规定将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有无擅自销毁、丢失、损毁专用发票的现象;
  3、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专用发票,有无拆联、拆本填开的现象;
  4、有无虚开、代开、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的现象;
  5、有无从国税机关以外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第五条 年度审核的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年审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见附件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报县(市、分)国税局进行审核;
  (二)县(市、分)国税局应对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中写出审查结论,经审查人及有关科、所长审查签字,加盖县(市、分)国税局印章。县(市、分)国税局审核后,由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进行终审,并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发给年审合格证。同时加盖"199年年审合格"印章(见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一份存县(市、分)国税局,一份存主管科、所(征收分局),一份存纳税人。
  第六条 县(市、分)国税局对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不合格的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二)对会计核算不健全,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
  4、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5、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的,经地、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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