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湘国税发[1995]043号 1995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审查的对象是经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
(一)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和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格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混乱的纳税人。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间定为次年1月份开始,4月底完成。各地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确定年审的具体期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 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情况。
1、是否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
2、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帐户;
3、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遵章纳税情况。
1、年度内各申报期是否能按时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年度内各纳税期是否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以及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经国税部门检查有无偷、骗、抗税行为;
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税手续。
(三)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1、有无对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货物、报关出口货物等违反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超范围填开专用发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