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申报办法》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须填报内容已包括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所规定的填报项目,因此,本市一般纳税人在按《申报办法》申报纳税时,不再填报(或录入)《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单位应于纳税申报期后5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各一份)传递至本局稽核站,各稽核站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及上报程序进行抽样、录入、汇总并统计后,于次月8前上报市局计算中心。
五、对使用计算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办法》实施后,一律按照《申报办法》及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内容报送申报软件;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报送《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一般纳税人,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有关软件指标尚未完善之前,对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器可暂按现有指标录入和报送。
六、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本通知的分类标准及须报送资料,审核一般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完整,在签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栏,只填写“收到日期”和“接收人”两栏,其他栏次可暂不填写。
七、对未按《申报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一般纳税人,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外,还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89号通知规定,对其给予停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处罚。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分类申报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纳税人所报资料分别审核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到户稽查:
(一)对适用于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依据其报送资料,确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和监控;
(二)在每个纳税期内,对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审核户数,对其所报送的申报资料逐一审查核实。
(三)除特殊情况外,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退还给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相应建立纳税申报资料(附报资料)的接收和退还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