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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5)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
  (6)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2、申报资料要求:
  本纳税申报管理方式适用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须报送资料为《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附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市局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其普通发票用量较大,逐笔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可分别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按月汇总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汇总填报时,可不填报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收凭证号码栏。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两种申报管理方式的要求对所辖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核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分别管理。对已确定为适用于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度检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已不再适用于该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应及时改按第二种申报方式进行管理;对已确定为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通过一般纳税人的年度检查并能够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可改按第一种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管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填报问题的说明:
  1、适用第一种申报管理方式的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栏中“应税销售额”(第1栏)、“税额”(第3栏)的数额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部分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数、“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额”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普通发票栏中“销售额”(第2栏)小计数、“税额”(第8栏)小计数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按1995年初(1994年底)“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剔除按原动用抵扣办法在1994年度内动用在1995年转帐抵扣的税额后的数额填列;第14栏“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按实际尚未抵扣的数额填列(即:第11栏数额减除已按规定比例转帐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数额后的余额)。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的第2、4、6、10、12、14栏暂不填列。
  4、纳税人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只填写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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