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将《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强组织领导,将《申报办法》与当前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金税工程”及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相结合,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采取两种申报管理方式,本市一般纳税人分别适用的纳税申报管理方式及须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一)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申报资料要求
1、适用范围: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状况一贯较好的各类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2)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虽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状况一贯较好,且无税务违章行为、无拖欠税款的一般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按本款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部分;
(4)《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市局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申报资料要求
1、适用范围: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虽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长期拖欠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经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严重税务违章行为的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