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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型集体企业按行业
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42号 1995年12月19日)


  部分小型集体和国有企业已按我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关于对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通知》试行二年来,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办法,现对小型集体企业按带征率征收所得税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严格按照沪税政二[1993]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对符合查账征收所得税和未申请带征所得税企业一般不实行本法。
  (二)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金额的确定,根据小型集体企业规模实际情况,每年适当提高小型企业营业收入额。1996年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为180万元,各单位每年度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市局规定上限确定本地区营业收入(收益)限额。
  (三)对增值税已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二、所得税的征收
  (一)带征率
  (1)1995年小型企业符合带征所得税的企业,仍按市局规定由各区、县局报市局备案已确定的带征率办理,从1996年起所得税带征率每年由市局按照行业专责单位测定并经市局批准的征收率执行,未明确行业的带征率仍由区、县局按实际测定率报市局备案。
  (2)从1996年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的行业带征率,对部分行业受地域级差影响,可在市局规定的带征率20%以内下浮,并报市局备案。有些行业超过市局规定带征率的可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测定的征收率确定。
  (3)对新办小型工业企业符合带征的企业,可在二个纳税年度内按现行带征率下浮50%征收所得税。
  (二)所得税征收
  (1)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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