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5]55号 1995年12月31日)
为了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完成防病治病、教学、科研等任务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医疗卫生津贴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级事业性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
二、发放津贴的分类和标准
医疗卫生津贴是根据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影响身体健康程度以及工作条件好坏等情况进行分类,不同工作岗位享受不同类别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一)综合性医院
综合性医院的医疗卫生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70元。
1.专职从事传染病、放射、放疗、同位素等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50元。
1.专职从事急诊、烧伤、高压氧舱等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口腔科工作并直接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人员;
3.从事性病诊治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检验、血透、病理、内窥镜等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污物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
6.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40元。
1.专职从事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皮肤、中医等临床各科(不包括传染病科)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社区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
第四类:每人每月30元。
专职从事药剂、医技等工作的人员。
其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可按第四类津贴标准的2/3发给。
(二)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指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医院,下同)的医疗卫生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70元。
1.专职从事性病、艾滋病诊治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传染病诊治及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结核病诊治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精神病诊治、康复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