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设立“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的意见
(沪银计[1996]2097号 1995年12月31日)
近年来,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本市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等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能力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帮助困难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下称“两项标准”)按时、足额地发放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关于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精神,现就设立“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当月发生亏损且累计也是亏损、职工月人均工资发放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全厂停产企业月人均生活费发放数低于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的本市国有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贴息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的金额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人均工资或人均生活费水平与规定的“两项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企业应采取积极的生产自救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困难。各种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应优先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
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由财政、劳动、控股(集团)公司三方筹集的经费支付,企业在计算人均发放水平时,应将这部分人数剔除。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办程序及时限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实行按季申请、审核,银行逐月审定的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发薪日3周前向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本企业上一月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和其它材料。审核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1周内完成审核、盖章,交由企业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手续。银行在接到“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申请后,在2周内完成有关手续,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