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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序号  │ 工程概算(万元)       │ 施工阶段监理取费b(%)
────┼───────────────┼───────────────
 1   │    M≤500        │   2.50≤b
 2   │   500≤M≤800       │  2.20≤b≤2.50
 3   │   800≤M≤1000       │  2.00≤b≤2.20
 4   │   1000≤M≤3000      │  1.70≤b≤2.00
 5   │   3000≤M≤5000      │  1.40≤b≤1.70
 6   │   5000≤M≤8000      │  1.28≤b≤1.40
 7   │   8000≤M≤10000      │  1.20≤b≤1.28
 8   │   10000≤M≤30000     │  1.00≤b≤1.20
 9   │   30000≤M≤50000     │  0.80≤b≤1.00
 10  │   50000≤M≤80000     │  0.68≤b≤0.80
 11  │   80000≤M≤100000     │  0.60≤b≤0.68
 12  │   100000≤M        │  0.52≤b≤0.60
 13  │   150000≤M        │   b≤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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