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9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