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劳动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5]91号 1995年10月24日)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5]22号)第二条规定,现就本市征地劳动力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自行吸收安置征地劳动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由征地单位自行解决。
二、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收安置征地劳动力的,应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补缴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费的经费列支,由接受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通过区、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调配手续的,由区、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