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1995年11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要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察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
  (一)造成水土流失又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破坏面积和倾倒弃土、弃渣等废弃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防治费1~2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防治费,其标准见下表。也可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欠性交纳3.0元的防治费。

┌─────┬────┬────┬────┬────┬────┬─────┐
│   名 │    │    │    │    │    │     │
│标准   │水泥  │石灰  │煤炭  │铁矿石 │  金 │石科   │
│   称 │    │    │    │    │    │     │
├─────┼────┼────┼────┼────┼────┼─────┤
│ 计收单位│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克│元/立方米│
├─────┼────┼────┼────┼────┼────┼─────┤
│ 收费标准│  1.5│  1.0│  0.5│  0.1│  1.0│  1.0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