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5]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33号)、《
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和《关于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54号),现就我市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问题
我市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1995年12月31日。从1996年1月起我市将统一按总局要求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更改并使用。
对外省、市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和049号通知规定进行更改成万元、千元、百元版的,均属合法专用发票。
二、关于填开发票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
我市执行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的日期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在10月31日前填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加盖销货单位长条印模,从11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税发[1995]162号通知的规定填开专用发票。
三、关于目前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种类
我市目前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第一批专用发票,其左上角均没有十位数的编码。人民银行从第二批起印制的专用发票左上角均有十位数编码,有些省市已经使用,我市目前尚未使用。
目前,我市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以下种类
1、中文四联万元、百万元、千万元版;
2、中英文四联万元、百万元、千万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