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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87.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七)丧葬费的赔偿
  88.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89.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90.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91.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92.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九)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93.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9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95.受害人是惟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96.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五、诉讼时效

  97.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9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问题
  99.因侵害人的行为引起受害人旧病复发或其他后果的,可以根据原病情状况和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等具体情况,责令侵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00.本意见中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意见中的“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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