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法院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一般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11.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12.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1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4.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仅诉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明确放弃地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仅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在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叙明。
15.共同侵权人中的部分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其应赔偿的份额可以责令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该共同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16.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受害人有一般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人只有轻微或一般过错的,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者由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大致相当的,一般应当平均分担民事责任。
17.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互有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双方损害程度、过错比例均相当外,一般不宜采取损失自负的方法。
18.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19.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管理无关的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