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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关于对《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关于对《关于申请办理
“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的复函
(沪财综[1995]第81号 沪价行[1995]第269号)


上海市信息中心:
  你中心沪信(95)字第003号《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信息中心为社会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收取信息系统服务费。
  二、信息系统服务费按所需工作时间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取信息系统服务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四、请即到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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