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沪税外[1995]137号 1995年12月26日)
你局在沪税外分[1995]366号《关于开展财政法规自查的情况报告》中反映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法来调节进入获利年度的时间,故意推迟免税年度起始的问题。经研究,我局认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但这种捐赠行为应以量力而行的原则来实施,企业不能因发生捐赠而加大企业原有的亏损或使企业经营利润由盈变亏。对你局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意见,是一种非正常的纳税行为,应在查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