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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
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6]3号 1996年1月12日)


  你局[1995]沪港财字第810号《关于申请港口露天堆场及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你局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在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实施之前,对你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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