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5]56号 1995年12月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严肃税收法纪,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过去已经办理过登记的企业也一律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核发新的登记证。

  附件:

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上海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退(免)税登记证》)。
  第三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退(免)税登记证》的管理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退税主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申领《退(免)税登记证》的范围。
  第五条 企业申领《退(免)税登记证》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向退税主管机关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签发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
  五、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退税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批文,证照原件查验后退还给企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退税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表格后30日内核发《退(免)税登记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