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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的,其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予以计算,其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和内销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累计应退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出口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销售额
  2.出口退税处审定应退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累计应退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处调整数额
  3.当期内销货物应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累计内销货物实际已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处审定应退出口货物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销售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企业应将购进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额分开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率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
  1994年应退税款已在征税环节抵扣的,应予纠正。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
  七、出口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核完毕即转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核准并办完有关退税手续。退税资金到位日期应视当时、当期具体情况而定。
  八、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的,企业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申报签证手续。据以向海关办理有关提货等手续,补缴已免的税收,然后将该补税证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其转作内销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九、出口企业凡有下列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暂停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审核:
  1.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
  2.未办理退税登记,并领取退税登记证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出口专用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
  5.有明显骗取出口退、免税嫌疑的;
  6.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员无证上岗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既是贯彻落实新税制有关政策的问题,又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审批退、免税,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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