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副食品生产基金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本市副食品生产基金贷款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5]98号 1995年12月19日)
为了建设本市菜篮子工程,市政府于1987年12月决定,向本市企事业单位筹集副食品生产基金,用于本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及良种繁育、饲料生产、副食品加工、流通设施等菜篮子工程项目的建设。八年来运用筹集的基金在本市建设形成了一定生产能力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提高了本市副食品自给率,丰富了市场副食品供应,为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发挥了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进一步提高本市副食品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科技化的能力,根据1995年11月13日市府领导召开市副食品生产基金工作会议的决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副食品生产基金贷款的管理,现对有关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
1.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有重点地开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
在1995年度由市副食品生产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已对部分批租、转产、关闭的基金贷款项目(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1996年度将继续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有重点地再开展一次基金贷款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报市府和通报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2.强化还贷措施,加强贷款资金回收。
市各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领导要增强基金贷款还款意识,采取有效的手段配合农行按规定抓好基金贷款的回收工作,重点抓好对已批租、转产项目和有还贷能力项目的贷款回收工作。对已批租、转产而造成原项目不能继续维持和原投资部分已移作他用的,应由借款单位在批租、转产发生后三个月内,全数归还市副食品生产基金贷款。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归还的,应及时上报,说明理由,并由担保单位、区、县、乡政府责成并帮助这些单位订出还贷计划,并督促还款计划的执行,在经基金会批复同意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基金会将会同农行、财税等部门对已批租、转产、合资联营而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单位和担保单位在其银行存款、财务结算、资金交拨等方面采取抵扣划交办法,确保贷款归还。
3.运用利率杠杆,提高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
自1988年以来,国家有关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而基金贷款利率始终未动。为了更好地体现基金贷款有偿使用的原则和强化还款意识,今后安排的项目贷款月利率调整为7.2‰,个别需扶持的项目,由市领导审定后给予特定优惠利率。对原项目贷款未到期的仍按原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逾期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10.05‰加收20%罚息。确有困难的企业需延期归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基金会审批,经批准同意贷款延期的,其贷款利息按月利率7.2‰计收。未经批准到期不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按银行基准利率10.05‰加收20%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