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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号 1996年10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接到《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凭下列证件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
  (一)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主管税务征收分局下达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三)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二、各税务征收分局在发行“金税卡”和“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上述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在“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内,初始化“金税卡”的“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
  三、企业一律凭“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购电脑专用发票。税务征收分局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与“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定,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登录“税控黑匣子”或“税控IC卡”内。
  四、目前,由于省局尚未给我市各税务征收分局配上“发票发售机”,仅有一台“发票发售机”在市局。因此,暂时由市局发票处和信息中心负责发行“税控黑匣子”以及发售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售票时间的登录工作。即企业(除蛇口税务征收分局辖管的企业外)凭有关手续到市局发票处领取“税控黑匣子”。然后,企业凭“税控黑匣子”向属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领购电脑专用发票(该领购审查管理办法与其他发票领购管理办法相同)。此后,企业再到市局发票处将所领购的电脑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和领购时间登录入“税控黑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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