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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来
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
(沪财综[1996]3号 沪价行[1996]第65号)


市公安局:
  你局(95)沪公200号《关于征收外业船只停泊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水上公安分局对停泊船管站范围内的外省(市)船只征收外来船只停泊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10吨的外来船只每船每天征收2元;11-20吨的每船每天3元;21-30吨的每船每天4元;31-50吨的每船每天5元;50吨以上的每船每天6元。不满24小时的减半收费。
  外来船只停泊治安管理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接函后请你局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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