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1995年
度增值税申请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5号 1996年1月30日)
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号)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应经市局批复同意,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理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各机关审核无误后,连附《申请表》送市局审批,市局批复同意后,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1995年度增值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填报申请表必须真实可靠。
二、对年销售利润率在3%以上(含3%)的小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小学校办企业,凡在1995年度内有欠交增值税的,所欠税款必须在1996年2月5日前入库,逾期不入库者,不予受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