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上海市国税局金税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各分局金税办公室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放管理工作。
十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确定后,各分局应及时下达《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下达试点企业,第三联通知征收所。各分局金税办公室应根据确定试点企北的名单后,按户造清册报市局金税办公室,统一领取“金税卡”和“税控IC卡”,随后通知企业领购,所有的有关资料全部输入电脑,进入纳税人户管登记系统。各分局在向市局领取二卡时,除清册外,还必须同时附上技术部门的设备认定证明书。
十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卡售票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有关证件(即第四条注明的4项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卡内。
2.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购票登记簿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实,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登录“税控IC卡”内。
十七、企业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企业进行处理,并将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十八、主管税务机关于月终时,应通过发行系统,对“税控IC卡”、电脑专用发票入库、发放(售)、注销及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列表打印成册,逐级上报市局。
十九、各分局对已发卡的单位,应督促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清库存原手工专用发票,对逾期不结或经审核购、用、存数量不符者,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收缴其库存的手工票和已领取的“税控IC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内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罚。
二十、各分局在收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的资料后,应作如下处理,审核:
1.读取“税控IC卡”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差额核实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