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纳税期满时,企业应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废)、存情况>通过“税控IC卡”从税控黑匣子中抄取下来,分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清单《×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销项项目;将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关内容,逐笔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分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进项资料。
八、企业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销项存根联的分项数据软盘及列印清单;
2.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印有电子密码的抵扣联);
3.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
九、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企业如发生设备故障,当地维修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双方要签定合同,按约履行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因税控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经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十、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故障,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生差错,导致购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上报市局,经认定批准后销货方可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一、因企业人为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查实后,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税控IC卡”及库存未用的电脑专用发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内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企业负担修复或更换毁坏设备的全部费用。
十二、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防伪税控系统由各分局金税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试点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