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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61号 1995年11月28日)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金税办公室。

  附件: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义务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被确定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下列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3.企业负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技术部门的设备确认证明书;
  企业在领取“金税卡’后,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在当天安装完毕。
  三、企业领购“税控IC卡”后,凭卡按规定购买税控系统所用电脑专用发票。
  四、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5日内,将库存原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百万元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票规定前提下,在“销售额”、“税额”及“价税合计(小写)”栏目中用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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