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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电话码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
电话码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
(苏邮联字[1995]第42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邮电局:
  为了维护通信秩序、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盗用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码号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苦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6号《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邮电部邮部联(1995)732号《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的规定,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禁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电话码号。
  二、盗用有线电话是指以盗用为目的具有在他人电话线上私自并机使用电话、利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密码偷打电话行为之一的。盗用移动电话码号是指以盗用为目的具有窃取、提供移动电话码号资料、提供设备、运用技术非法并机、使用行为之一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邮电部门和合法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处罚:
  (1)窃取他人长途电话账号、密码偷打电话;
  (2)在他人电话线上私自并机偷打电话;
  (3)为他人偷打电话提供长途电话账号、密码、帮助他人私自并机;
  (4)窃取合法用户移动电话码号资料并机使用;
  (5)窃取合法用户移动电话码号资料,并机后出卖给他人使用;
  (6)为他人非法并机提供所窃取的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码号资料;
  (7)利用技术为他人非法并机或为他人非法并机提供设备;
  (8)明知是非法并机的移动电话而购买使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赃罪论处:
  (1)事先无通谋而协助他人销售非法并机的移动电话的,事先有通谋的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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