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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

  2.非法人单位开立的帐户户名、申请单位签章应是一致的(除特定用途需开立的资金存款帐户外,如:副食品价格补贴专户、财政罚没专户等)。
  (九)主管单位签章:
  1.法人单位不需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非法人单位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十)开立帐户日期:
  应为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编列帐号、发放开户许可证的日期。
  五、其他
  (一)外资驻沪办事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区域内持“市场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属无主管单位。根据其经营活动需要,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出示《分支机构代码证》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以上三种特殊情况外,其他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必须出示《法人代码证》。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需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凭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出示乡或镇政府的《法人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各村民委员会应独立承担各自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三)各单位的工会、职工技协,可凭上级工会的批文或营业执照,出示《法人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的基层工会属非法人单位,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可凭上级工会的《法人代码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部门工会、部门职工技协不得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根据《实施细则》及人民银行银发[1995]247号文件精神,根据特定的资金管理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存款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1.各单位的党、团费;
  2.各单位的退管会;
  3.保险公司的寿险户、非寿险户;
  4.粮管所的副食品补贴专户、农副产品收购专户、副食品生产基金户、平抑粮食价格基金户等等;
  5.财政、税务、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罚没款等;
  6.各单位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等市政府特定的基金;
  7.企事业单位因获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以上帐户,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户,该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但确因业务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银行应严格审核用途,不得超范围支取现金。
  (五)单位附设的食堂、伙食团,因无对外公章,经研究同意其在《申报表》中申请单位栏内加盖支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个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成立时间较长,无法提供有关部门批文,经研究决定,由其单位出具公函说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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