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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

  (一)申请单位名称:
  1.法人单位: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有关单位批文上的单位名称填写。同时应与法人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非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或附设单位申请开立帐户时,须出示主管单位的《法人代码证》;申请单位名称必须填报主管单位的全称,即《法人代码证》上的全称。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处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由于会计处无《法人代码证》,其提供缺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法人代码证》,因此填报申请单位名称时,必须填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户名:
  1.法人单位申请开户的户名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非法人单位申请开户的户名应填写非法人单位全称。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处,申请开户的户名,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处。
  (三)主管单位全称:
  1.法人单位无需填写主管单位全称。
  2.非法人单位应填写主管单位全称,主管单位全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码证》上的全称一致。
  (四)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或批文编号:
  1.法人单位除填写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单位批文的文号外,还应在编号、文号前填明发照、批文机关及执照类别。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号或编委批文××××××号等。
  2.非法人单位除填写有效执照编号或有关单位批文的文号外,还应填明发执照、批文及执照类别。如(营业执照)××××××号等。
  (五)执照批文起讫日期:
  填写有效起讫日期。例如1995.10.10-     。又如1994.10.10—1998.10.9。
  (六)法人代表:
  1.法人单位应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名。
  2.非法人单位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盖章或签名。
  (七)开户单位帐号:
  1.开户单位的帐号包括银行号域及帐号,共计20位(辖带单位为21位)。地区号3位;银行号2位;交换号4位(辖带单位为5位),帐号为11位。
  2.辖带单位必须在交换号后括号内填明帐户管理识别号,不得漏填。如淮海城市信用社,帐户管理识别号为2715(C),因此在交换号栏内应填写2715(C)。
  (八)申请单位签章(即为申请开户单位签章):
  应为申请开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章或签名。
  1.法人单位开立的帐户申请单位名称、户名、申请单位签章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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