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说明
(沪银会[1995]3108号 1995年12月31日)
11月6日以来,我行对各银行反映的一些有关银行帐户开立、申报问题陆续以会议、“代电话通知”等形式作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管理的开立和申报,经研究决定,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有关开立银行帐户的问题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帐户时,必须按照《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开立帐户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按照《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出具第六条中有关证明文件之一,同时出示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不能片面理解为存款人需要提取现金或有批文或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就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而放松对开户条件的审查。
(二)外地企业、单位的常设机构(经营性的),应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三)中央和外省市政府驻沪办事处、联络处及县(市)驻沪工作站(非经营性的常设机构),凭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外地企业、单位的临时机构,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执照,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五)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凭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开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出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只能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二、有关企业代码证的问题
(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有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以下简称法人代码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代码证),根据我行沪银会[1995]3089号以及沪银会[1995]3090号文件的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存款帐户提供的是《法人代码证》,而不是《分支机构代码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团级以上的部队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都应有《法人代码证》。
(三)外地单位(一(二)、(三))凡符合在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如无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应凭其本市《法人营业执照》或批文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外地单位(一(四)、(五))凡符合在沪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的,如无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应凭其外地《法人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及介绍信,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临时企业法人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