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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
(市政府令[1996]第19号 1996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和治疗,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治安特警支队是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康医院是我市强制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监护医治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安康医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学治疗、管治结合、为社会治安和病人服务的原则,对住院精神病人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
  第四条 凡在我市有下列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经司法医学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予以强制收治。
  (一)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抢劫等行为的;
  (二)以暴力行为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应当强制治疗的;
  (五)病情缓解出院后,又有明显发病症状的。
  第五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第六条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居住我市需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报入院的公安机关填写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审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鉴定书等有关材料,由分、县(区)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二)外地流入我市的精神病人,需强制收治的,可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办理入院手续;
  (三)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将病人立即强制收治的,经分、县(市)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可直接送安康医院收治,但必须及时做出司法鉴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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