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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规范内部请示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现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上述期限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几种情况,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外,必须严格遵守,超过上述期限即为违法。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下列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打印书面申请报告,详细写明案情,如实列举要求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加盖法院公章,一审案件应随附起诉书副本,二审案件随附一审判决书,并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准。报请延长审判期限的审批时间,计入报请法院的审判期限。
  四、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延长审判期限的报告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对被羁押正在受审判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限。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诉讼部分适用有关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得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尚未审理结束为由,延长刑事诉讼部分的审判期限。
  七、刑事案件超审限的情况,作为今后考核、评比法院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如实统计,不得隐瞒不报或作虚假统计。对超审限案件过多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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