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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和规范内部请示几个问题的通知

  三、报送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由报送请示的法院负责。受理请示的法院不得自行调查取证。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确是事实不清的,可要求请示的法院补充调查。
  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及批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法院公章,不得口头请示,任何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代表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已明确说明是个人意见的除外),下级法院也不得以上级法院的口头答复或有关人员的个人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五、请示案件应当逐级进行,不得越级请示。
  六、上级法院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当指定专人承办,经审判庭讨论后,向分管院长汇报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上级法院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并批复请示的法院。报送请示的时间计入请示法院的审判期限。
  八、下级法院接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将审理结果报送上级法院。请示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批复有异议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一般不得中止案件的审理。
  九、请示案件中的内部意见,上下级法院均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更不得告知当事人。
  十、向省法院请示,属于个案请示的,由有关审判庭办理,属于非个案的适用法律问题由研究室负责办理。能采取非个案请示方式的,应尽量采取非个案请示的方式,以便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避免个案重复请示,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规定

(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超过审判期限的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刑事案件超审限不单是一个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反映了法院的执法水平和社会的法制健全程度。各级领导及广大干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审判条件,充实并合理配置刑事审判力量,同时加强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鼓励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快结案、多结案,缩短办案期限,减少乃至杜绝刑事案件超审限现象。针对这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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